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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认定外国判决裁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三条、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都规定了外国判决(包括外国离婚判决)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法院不予承认。我们将这三项统一称之为普通法以及纽约公约适用的名称公共政策。1 1958 The New York Arbitratio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这一公共政策显然应当只根据中国法律而不根据该外国法律来判断。

There is no further Chinese legislative provision or case law interpreting the public policy in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 But the rules by which Chinese courts recognize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are comparable. The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Chinese Supreme Court set a high threshold for finding a breach of public policy in Chinese courts’ recognition of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2 中国是关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成员国,该公约允许成员国法院不予承认违反本国公共政策的外国仲裁裁决,但并未解释公共政策的内涵。The Chinese courts’ stance in determining a breach of public policy in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is set forth in the written responses between 2001 and 2010 to some lower courts on their direction requests about breaches of public policy in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and in the book, “The Guide to adjudication on foreign-related commercial and maritime matters,” edited by the vice director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2010, Mr. Exiang Wang. The threshold is the violation of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s, infringement on national sovereignty, endangerment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public security, and degradation of good social order and culture, which to the extent that harms fundamental public interests; mere vio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do not necessarily reach that threshold.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3号复函]中指出,违反有关外债批准及登记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在另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中指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的情形。对于一些备案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18号复函]中指出,违反外资准入的备案制度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另外,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和第116页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涉外民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复函中对公共政策作出如下认定,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应仅限于承认仲裁裁决的结果将违反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我国根本社会利益情形;只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基本法律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在承认外国判决的公共政策上并无进一步的法律规则或案例解释,但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可以参考。中国最高院颁布的法律规定为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中认定违反公共政策设定了很高的门槛。2001年到2010年中国最高法院多个对下级法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请示的答复,2010年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万鄂湘主编出版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都表达了中国法院对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中审查公共政策的立场,其门槛是:严重违反中国基本法律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仅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不一定达到违反公共政策的门槛。

Chinese case law on the recogni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 and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s evinces this. In the 2019 Shihe Fund case, the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held that the guarantee contract’s contravention of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s did not reach the threshold of public policy to refuse the recognition. 4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认港1号,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该判决认定即使涉案香港合同的担保方在中国已经违反中国外汇管理的规则,但也不构成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不过其判词认为“认定执行原审缺席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以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进行判断”似乎存在问题,事实上最终的公共政策认定仍然是根据中国法律来认定的:即该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构成最高院要求的根本性违反中国法律制度。崔婕,刘凌钒:《涉“维好协议”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载《证券法苑》2021年第1(第三十一卷)期,第507页,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以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的,“我国法律的一般性强制规定不应作为公共政策适用的事由。本案涉及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因此被申请人以此提出了抗辩。根据前文分析,外汇管理政策不再影响合同效力,但笔者认为,即便外汇管理政策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表明我国法律中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适用公共政策的范围。如果强制性规定代表着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观和基本法律原则,才应认定为公共政策并加以审查。” China takes a strict, politicized stance towards foreign judgments in the breach of good social order and culture, for which even China’s Peoples’ Congress makes no legislative instrument. For example, in the 2019 Tao x case, the Kuming Intermediate Court decided that commercial surrogacy in breach of Chinese prohibitive policy was against China’s good social order and culture. 5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2092号,陶某诉尹某霖监护权案,该案是代孕父母在美国离婚后,母亲在中国拒绝承担美国法认定的监护人义务协助孩子办理美国护照。 案件认为虽然当事人仅违反了行政规章但国家政策有鲜明禁止立场…….是对女性最基本尊严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公共利益和秩序的严重违反。最后是调解结案,但如果该母亲拒绝配合,则似乎不合公平。 In response to Beijing First Intermediate Court’s direction request about a foreign arbitration award concerning an American band’s performance in China without governmental approval, the Supreme Court stated that the performance was not sanctioned and that they “put on a show of heavy metal music, which is not appropriate for our country’s reality and therefore in breach of public policy.”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A Chinese case also found that a foreign arbitration entity’s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beyond the jurisdiction clause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fringed upon the jurisdiction of related Chines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refore constituted a breach of public policy in national sovereignty. 7 最高院法发他〔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人塞尔维亚共和国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及列支敦士登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批复》,最高法院对济南中院作出批复,认定仲裁庭的审理与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司法管辖权,应认定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中国承认外国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证明了这一点。上海金融法院在2019时和基金一案认为涉外担保合同即使违反中国关于外汇监管的政策,也达不到违反公共政策而不予承认的标准。中国对违反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的外国判决也采取严格态度,即使并无违反中国人大制定法律的问题,例如 2019年昆明中院陶某案中法院认为代孕违反中国禁止代孕的政策也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故构成违反公共政策。1997最高院批复北京第一中院关于是否承认关于一个未经中国批准的美国乐队表演的外国仲裁裁决时认为,当事人“演出了不适合我国国情的‘重金属歌曲’,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案例还认定外国仲裁机构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侵犯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从而违反国家主权的公共政策。

因此,中国法院审查一个外国判决裁定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原则上应当严重违反中国基本法律原则、侵犯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仅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不一定达到违反公共政策的门槛。

虽然中国法院会审查公共政策这个例外因素,但根据《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中国法院仍可能全面审查涉及该外国判决的其他因素包括判决后因素,来综合认定承认或不承认的正当性,作最终的决定。

注释

  • 1
    1958 The New York Arbitration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 2
    中国是关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成员国,该公约允许成员国法院不予承认违反本国公共政策的外国仲裁裁决,但并未解释公共政策的内涵。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3号复函]中指出,违反有关外债批准及登记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在另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中指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的情形。对于一些备案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易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18号复函]中指出,违反外资准入的备案制度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另外,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和第116页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涉外民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复函中对公共政策作出如下认定,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应仅限于承认仲裁裁决的结果将违反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我国根本社会利益情形;只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基本法律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等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4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认港1号,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该判决认定即使涉案香港合同的担保方在中国已经违反中国外汇管理的规则,但也不构成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不过其判词认为“认定执行原审缺席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以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进行判断”似乎存在问题,事实上最终的公共政策认定仍然是根据中国法律来认定的:即该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构成最高院要求的根本性违反中国法律制度。崔婕,刘凌钒:《涉“维好协议”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载《证券法苑》2021年第1(第三十一卷)期,第507页,对于民事诉讼法关于以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的,“我国法律的一般性强制规定不应作为公共政策适用的事由。本案涉及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因此被申请人以此提出了抗辩。根据前文分析,外汇管理政策不再影响合同效力,但笔者认为,即便外汇管理政策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表明我国法律中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适用公共政策的范围。如果强制性规定代表着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观和基本法律原则,才应认定为公共政策并加以审查。”
  • 5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2092号,陶某诉尹某霖监护权案,该案是代孕父母在美国离婚后,母亲在中国拒绝承担美国法认定的监护人义务协助孩子办理美国护照。 案件认为虽然当事人仅违反了行政规章但国家政策有鲜明禁止立场…….是对女性最基本尊严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公共利益和秩序的严重违反。最后是调解结案,但如果该母亲拒绝配合,则似乎不合公平。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 7
    最高院法发他〔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人塞尔维亚共和国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及列支敦士登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批复》,最高法院对济南中院作出批复,认定仲裁庭的审理与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司法管辖权,应认定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