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判决是最常见的民商事判决的一种。中国法院审查外国金钱债务判决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判决来源国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应按照该司法协助协议来承认和执行;二是判决来源国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则按照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的原则以及下文总结归纳的原则予以审查;三是判决来源国与中国既没有互惠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国家的判决,如果根据《我手里判决书作出的国家和中国既没有互惠关系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怎么办?》中国法院没有拒绝承认该判决,则也根据第二项的原则予以审查。
一般来说,这三种情况的审查标准大致是相同的,因为中国在与其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时,会注意协议规定的审查原则与国内法一致,下文简要说明了这种一般情况下的审查标准。当然,更准确的涉及具体判决来源国的审查标准,可在本公益网站检索该具体判决来源国的名字以及具体事项(例如使用“英国债务判决怎么在中国承认执行”来检索)。
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中国法院审查一般的金钱债务外国判决的主要标准是审查其判决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性、欺诈和公共政策共五项单项因素,但中国在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上的司法实践的案例相对非常稀缺,所以真正实用的审查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公益网站的法学专家志愿者们研究认为:中国法院审查外国金钱判决的具体审查标准,应当突破前述单项因素,全面审查所有判决书本身以及判决后发生的实体和程序性因素因素,评估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对当事人、第三方以及社会利益有损害而造成不公平,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这些因素包括判决书本身的判决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性、欺诈、公共政策、法律规避、协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判决违反外国法,以及判决后的双方对承认外国判决的合意、当事人未来救济机会、判决和解和履行情况和重大情况变化等因素。
例如外国判决后双方已经有了有效的和解方案,则该因素就会导致承认和执行该判决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法院就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所以,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五项因素不足以反应中国法院可能的实务做法,这涉及更深的法律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申请人需要注意该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除非有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否则中国法院会以超过执行时效而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