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是婚姻家事案件的一种。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不区分判决来源国(无论是否与中国有无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按照相同标准即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其规定了中国法院应当审查判决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性、公共政策等四项单项因素。但中国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上的司法实践的案例相对较少,判决的说理也比较简单,所以真正实用的审查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公益网站的法学专家志愿者们研究认为:中国法院审查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审查标准,应当突破前述单项因素,全面审查所有判决书本身以及判决后发生的实体和程序性因素因素,评估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对当事人、第三方以及社会利益有损害而造成不公平,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这些因素包括判决书本身的判决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性、欺诈、公共政策、法律规避、协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判决违反外国法,以及判决后的双方对承认外国判决的合意、当事人未来救济机会、判决和解和履行情况和重大情况变化等因素。
例如中国的2018长沙中院蒋某案中,被告并未收到外国法庭传票也未出庭,已经构成了《最高院规定》的不予承认例外,但该法院考虑到被告同意承认该离婚判决故决定承认该判决。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20号,蒋某、贾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案中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伊利县最高法院对蒋某与蒋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贾宇婷对判决生效、放弃出庭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没有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所以,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四项因素不足以反应中国法院可能的实务做法,这涉及更深的法律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申请人需要注意该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必须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的申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除非有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另外申请外国离婚判决的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国籍人士的法院不会受理。见案例2015年北京三中院李某案。
对于外国婚姻家事判决的其他判令事项,中国法院持谨慎保守的态度。例如,中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只承认其中离婚的部分,不予承认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2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其他国家就财产分割和其他人身关系(例如扶养赡养关系)判决,除非诉讼标的与该外国联系密切或双方有明确约定外国管辖,一般难以在中国获得承认,大概只能在中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例外情况是香港澳门台湾法院作出的这些判决,则可以根据中国大陆与这些地区的司法协助协议得到中国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注释
-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20号,蒋某、贾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案中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伊利县最高法院对蒋某与蒋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贾宇婷对判决生效、放弃出庭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没有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2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