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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如何审查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

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该外国判决裁定。见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中国法院受理了承认外国判决裁决申请后,无论该外国与中国是司法协助、互惠关系还是推定互惠关系,都会审查该判决的管辖权问题,包括审查该外国法院是否对该案件本身是否有管辖权,因为案件类型不同(例如侵权还是合同纠纷案件)、该管辖权是否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有冲突,包括中国法院的对不动产、港口作业、特定继承案件和三资企业的专属管辖权、1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273条。中国法院对该案件正在审理该或已经判决,或中国已经承认第三国就相同案件的判决(这是中国基于司法主权不承认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情形)。

中国法院对受理了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包括来源于互惠国、司法协助国和无关系国的判决裁定),是按照司法协助协议或国内法来判断该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与各外国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规定的各类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内法管辖规则基本类似。

中国法律规定的各类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管辖权规则是:1)一般案件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2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里所规定的居所,应当是指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经常居住地。在判断被告所在地时,如被告由居所(即经常居住地)的,居所管辖优于住所(即户籍登记地)管辖。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22、24、25、26、28、29和272条);2)合同纠纷的,被告居所或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与272条);3)涉及身份关系的,原告或被告居所地或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2、23条);4)扶养关系案件,被告居所或住所地,或者原告居所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司法解释第九条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居所或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4以 (标题承认,“主要遗产 承认 外国 判决 死亡”,条件同篇)检索,查询是否有涉外的跨境遗产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未检索到案件。6)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和被告所在地;)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8)另外,涉及中国港口作业纠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两种)的合同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9)实质性的应诉答辩构成默认同意管辖。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不过不清楚的是,如果该管辖不符合法定管辖的范围,则该默认同意管辖是否成立。

与之相类似的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各司法协助协议(包括与越南、意大利、匈牙利、西班牙、突尼斯、塞浦路斯、老挝、秘鲁、科威特、埃及、波黑、埃塞俄比亚、阿联酋等国),也基本反映了中国国内法的管辖原则。1)被告的居所或住所地、代表机构所在地;2)合同纠纷的,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但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司法协助协议只包含合同履行地);3)涉及身份案件,当事人一方居所住所地;4)扶养案件,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与越南、埃及的的为债务人所在地、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司法协助协议没有扶养管辖规则);5)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居所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6)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但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司法协助协议只规定了侵权行为地);7)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8)侵权案件的。9)被告在外国法院同意管辖的(作实质答辩而未提出异议的),也视为有管辖权。

因此,当事人在外国判决裁定的管辖权问题上有争议的,应当先看中国与该外国是否有司法协助协议以及该协议如何规定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按照互惠关系审查的,中国法院应当按照前述中国法律相关民事管辖的规则判断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审查在立法和实践上经验都很缺乏,在中国公开的司法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有外国侵权案件判决因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不予承认的案件。6 检索词:(承认 外国法院判决 侵权 管辖权;标题“承认”,条件同篇;或“承认 外国 判决 侵权 管辖权 侵权行为”标题“承认”,条件同篇)尤其是,外国法院对离婚案件本身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国在实务中是按照该外国法律来判断的。例如潘某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王某申请承认日本法院离婚判决案。7检索词:(承认 外国 离婚判决 管辖权;同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裁认字第1号,潘硕申请承认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离婚判决案。根据美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该离婚案原告谭晓玲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居住满六个月以上,依照美国法律规定,佛罗里达州 DADE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从判例看,中国法院是推定该外国法院在判决中对管辖权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该外国法律审查管辖权。这与前述中国法律管辖权规则和与外国签订的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属人管辖规则不同。中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的不一致,这可能给审查外国离婚判决带来不确定性。

虽然中国法院会审查管辖权这个例外因素,但根据《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和《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中国法院仍可能全面审查涉及该外国侵权判决其他因素包括判决后因素,来综合认定承认或不承认的正当性,作最终的决定。

注释

  • 1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273条。
  • 2
    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里所规定的居所,应当是指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经常居住地。在判断被告所在地时,如被告由居所(即经常居住地)的,居所管辖优于住所(即户籍登记地)管辖。
  • 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4
    以 (标题承认,“主要遗产 承认 外国 判决 死亡”,条件同篇)检索,查询是否有涉外的跨境遗产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未检索到案件。
  • 5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不过不清楚的是,如果该管辖不符合法定管辖的范围,则该默认同意管辖是否成立。
  • 6
    检索词:(承认 外国法院判决 侵权 管辖权;标题“承认”,条件同篇;或“承认 外国 判决 侵权 管辖权 侵权行为”标题“承认”,条件同篇)
  • 7
    检索词:(承认 外国 离婚判决 管辖权;同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裁认字第1号,潘硕申请承认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离婚判决案。根据美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该离婚案原告谭晓玲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居住满六个月以上,依照美国法律规定,佛罗里达州 DADE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