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最常见的外国金钱债务判决,其他类型民事的外国判决裁定包括:确认财产归属(比如确认所有权)和特定行为的判决(例如命令停止付款的止付令、停止侵权的禁止令等)等,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排除对其他类型的外国法院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例如2017年北京二中院的西班牙商业银行一案所涉及的止付令等,虽然有相反判例2018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1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419号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本公益网站的法学专家志愿者们参考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司法协助关系研究认为,对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是否受理或承认是中国立法和实践的空白问题,中国法院是否受理或承认外国其他民商事判决,应当重点考虑双方对外国法院管辖的选择、案件事项与该外国与中国的密切联系程度的比较、以及判决裁定的内容是否属于金钱支付性质来综合判断。
中国法院对其他类型的判决或裁定的审查标准,也应当类似中国法院审查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标准,见《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同样会考虑该判决裁定来源国与中国的司法合作关系,考虑判决书因素和判决后因素,评估承认该判决裁定的总体正当性,以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或裁定。
另外申请人在该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除非有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注释
- 1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419号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