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与缅甸之间没有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国也未加入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海牙公约,双方也不存在事实互惠关系。但根据《我手里判决书作出的国家和中国既没有互惠关系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怎么办?》、《 我手里外国判决作出的国家和中国有没有互惠关系或司法协助协议?》,除非缅甸法院曾经拒绝过中国法院判决,否则中国法院仍然有可能承认缅甸法院的判决。
目前我们能检索到的中国法院审查缅甸法院判决的案件是2020湖南郴州中院谭军平、刘旭坤一案,该案中申请人要求承认缅甸法院的判决,郴州中院并未指出中国与缅甸不存在互惠关系,只是以申请人并未提交生效判决的文书副本而驳回了申请。
因此,缅甸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仍然可能予以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承认缅甸的离婚判决,不需要考虑是否有互惠关系,只需要满足《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的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予以承认。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缅甸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双方都是外国国籍(包括缅甸)人士的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以及生效超过两年的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承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