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于1997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中国也未加入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海牙公约。但两国之间有互惠关系,2016年南京中院在高尔集团案中承认了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并指出新加坡法院曾承认中国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互惠关系。
因此,新加坡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包括金钱债务或其他类型判决裁决)只要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会予以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承认新加坡的离婚判决,不需要考虑是否有互惠关系,只需要满足《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的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予以承认。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新加坡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双方都是外国国籍(包括新加坡)人士的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以及生效超过两年的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承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