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法院认可和执行塔吉克斯坦法院的判决,是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塔吉克斯坦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还应当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和《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需注意的是,如中国有法院对同一案件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则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该外国判决。1 两国的协议 第二十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另外,塔吉克斯坦法院向中国境内当事人的送达必须通过外交转递送达,否则将视为未送达。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塔吉克斯坦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生效超过两年的塔吉克斯坦法院的民商事或婚姻家事判决裁决(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的承认申请。
注释
- 1两国的协议 第二十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