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澳门法院的一般民商事判决和婚姻家事判决,中国内地法院目前根据2006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予以受理和审查。
澳门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还应当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和《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内地法院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是,如果澳门法院判决有关的相同案件在中国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且受理时间早于澳门法院受理该案件的时间,则中国法院不予认可该澳门法院判决。这与判断与一般外国法院的冲突管辖的规则(中国法院只要受理即不承认外国相同案件的判决)不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 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澳门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生效超过两年的澳门民商事或婚姻家事判决裁决(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的承认申请。
如果当事人不服中国法院对澳门法院判决的承认或不承认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释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 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