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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会认可台湾法院的判决裁决吗?

目前中国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法院的判决,是依据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处理。

台湾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还应当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和《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内地法院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对台湾法院判决相同的案件在中国内地已有法院受理,则中国法院不予承认该台湾法院的判决。1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 ,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这与判断与一般外国法院的冲突管辖的规则(中国法院只要受理即不承认外国相同案件的判决)相同。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台湾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生效超过两年的台湾民商事或婚姻家事判决裁决(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的承认申请。

如果当事人不服中国法院对台湾法院判决的承认或不承认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释

  • 1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 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 ,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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