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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能在中国承认吗?

我有一份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能在中国承认吗?

目前中国与韩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仅限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事项,双方并没有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协议,但双方在互相承认法院判决上具有互惠关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10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包括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鲁02协外认6号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该案青岛中院认定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国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因此韩国与中国构成事实上的互惠,因此该法院承认并执行了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甲单(GADAN)15740号判决书。

因此,韩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会予以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承认韩国的离婚判决,不需要考虑是否有互惠关系,只需要满足《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的标准。韩国法院出具两种离婚法律文书:判决书和离婚意向确认书(相当于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例如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2014)望民一初字第00038号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中指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国判决系在其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调解的条件”为由,裁定不对该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只能在中国起诉离婚。这说明中国法院审查韩国离婚判决时,对未合法传唤且缺席判决的判决很可能不予承认。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韩国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双方都是外国国籍(包括韩国)人士的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以及生效超过两年的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承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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