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法院认可和执行希腊法院的判决,是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希腊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还应当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和《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需注意的是,如中国有法院对同一案件先于希腊法院受理,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则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该外国判决。1 两国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四)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决,或已经承认了第 三国对该案作出的终审裁决;(五)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先于提出 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开始的。另外,希腊法院向中国境内当事人的送达必须通过外交转递送达,否则将视为未送达。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希腊法院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生效超过两年的希腊民商事或婚姻家事判决裁决(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的承认申请。
注释
- 1两国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四)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终审裁决,或已经承认了第 三国对该案作出的终审裁决;(五)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和同一事实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先于提出 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