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与德国之间没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中国也未加入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海牙公约,但双方有互惠关系,该关系开始于200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主动承认中国无锡中院的一个判决。1 李双利,赵千喜(承办法官):《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第95页,德国柏林高等法院采取了主动承认的方式,该法院认为,“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阻止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向前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果一方先行承认,另一方会不会跟进的问题。按现在国际经贸不断发展的情况来看,中国有可能是会效仿跟进的。” 未查到中国承认德国判决的,但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德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金钱债务判决的?》、《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其他民商事外国判决裁定的?》关于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公共政策、欺诈和其他因素等所有因素的综合正当性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会予以承认和执行。
中国法院承认德国的离婚判决,不需要考虑是否有互惠关系,只需要满足《中国法院用什么审查标准来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的标准,中国法院应当予以承认。例如安徽宣城中院2018戴晓婷、安德鲁·蒙顿一案。
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德国判决的申请的手续见《如何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双方都是外国国籍(包括德国)人士的离婚判决的承认申请以及生效超过两年的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但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承认申请。
注释
- 1李双利,赵千喜(承办法官):《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第95页,德国柏林高等法院采取了主动承认的方式,该法院认为,“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阻止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向前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果一方先行承认,另一方会不会跟进的问题。按现在国际经贸不断发展的情况来看,中国有可能是会效仿跟进的。” 未查到中国承认德国判决的,但条件已经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