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通常审查外国判决裁决的终局性、管辖权、程序不适当性、公共政策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决,这些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一般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初次处理。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外国判决裁定会涉及处理其他国家的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的问题,这时中国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处理超越了管辖权而不予承认该判决。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10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中的金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该案情是:金某与赵某均系韩国公民,曾长期在中国居住且双方有在中国的仲裁裁决。赵某向韩国法院申请对金某执行该中国仲裁裁决。但金某持有另一份韩国判决书(判令赵某支付金某),要求抵销该中国仲裁裁决的债务。韩国法院就此作出执行判决,以债务已因抵销而消灭为由,判决驳回赵某某的执行请求,拒绝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金某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韩国法院该执行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韩国执行判决包含了承认中国仲裁裁决以及另一份韩国判决(两者的债务抵销),由于该韩国判决并未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所以中国法院不能承认该韩国执行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被审查的A外国判决裁决包含了对其他国家的B判决裁定的处理,中国法院必须审查该B判决裁决是否在中国已经被中国承认和执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A外国的判决和裁决;因为中国法院承认B判决裁决,是承认A判决裁决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