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只规定了五项因素:终局性、管辖权、欺诈、程序适当性和公共政策,但最终是否承认该外国判决裁定的决定仍然取决于综合考虑所有因素。
我们认为:中国法院审查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审查标准,应当突破前述单项因素,全面审查所有判决书本身以及判决后发生的实体和程序性因素因素,评估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对当事人、第三方以及社会利益有损害而造成不公平,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这些因素包括判决书本身的判决终局性、管辖权、程序适当性、欺诈、公共政策、法律规避、协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判决违反外国法,以及判决后的双方对承认外国判决的合意、当事人未来救济机会、判决和解和履行情况和重大情况变化等因素。
判决后因素可能对最终决定有很大影响。例如中国的2018长沙中院蒋某案中,被告并未收到外国法庭传票也未出庭,已经构成了《最高院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条件,但该法院考虑到被告同意承认该离婚判决故决定承认该判决。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20号,蒋某、贾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案中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伊利县最高法院对蒋某与蒋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贾宇婷对判决生效、放弃出庭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没有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所以,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四项因素不足以反应中国法院可能的实务做法,需要综合性的法律考量。
又例如法律规避或乘人之危的行为,虽然并未列入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因素,但如果当事人获得外国判决采用了法律规避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中国法院不一定会予以承认该判决裁决,即使目前并未看到具体判例有这样的做法。
我们认为,中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裁决的根本在于结合所有因素评估承认该判决裁决的正当性程度,以决定是否承认。
注释
-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220号,蒋某、贾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案中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伊利县最高法院对蒋某与蒋某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贾宇婷对判决生效、放弃出庭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没有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