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2022《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都规定了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外国判决裁定的一个例外因素是该判决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中国法院必须确定一个外国判决裁定具有司法权威上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一个正在上诉过程中的判决显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例如,无锡中院在2017无锡洛社印染案中指出,“外国法院判决应当是终局、确定、可执行的判决。据此,外国法院判决除依据原审国即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终局、确定的判决。”
终局性是审查外国判决裁定的绝对先决条件,只有外国判决裁定是终局确定和可执行,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非终局的外国判决和裁定,即使其他所有因素都符合,中国法院都不会予以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