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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怎么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或裁定?

我自己怎么办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或裁定?

参考《我有一个外国判决需要在中国执行怎么办?》,您应当向被执行人中国的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288、289条)或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例如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判决。

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书(申请书副本的份数为被执行人的人数加上三份法院副本)、经过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判决书或裁定书和中文译本(可在中国找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判决或裁定书已经生效的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资料(例如护照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该外国判决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中国法院不受理。这些原因包括:该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您没有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除非有执行时效的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或者申请外国离婚判决的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国籍人士(中国法院受理外国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为外国公民的不予受理。已经入籍外国的中国公民属于外国公民,见案例2015年北京三中院李某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7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费用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金额不超过500。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缴费为100元。目前中国各法院的审查期间大致为十天到两个月。